[摘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小编评论:在大多数拆旧房搬新房的拆迁赔偿环节中,“特殊利益层”为了将拆迁成本控制的 小,和拆迁户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分歧,这个矛盾个人认为并不是简单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争,“特殊利益层”还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或是开发商、背景模糊不清的拆迁公司或则个别利益部门等的集合体而已...同时由于房产评估信息的不平衡性,拆迁户对于拆迁补偿标准产生怀疑也很容易理解。对于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仍然还有很长路要走。不过,欣慰的是,在这条路上我们成都相对来说还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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