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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当公共利益叩门 拆迁补偿是否服从大局?

——-----扭曲后的拆迁利益博弈

房天下今日话题  作者:原子  2009-06-16 14:13

[摘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区内,有3户居民一直坚守而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的补偿要求,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这样的要求,将拆迁的内在逻辑清楚地暴露出来。

业界观点:

新京报:20万拆迁补偿:不正常中的正常

拆迁的本质是政府征收土地,只不过这一点被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直接与拆迁户打交道的表面事实遮蔽起来。通过这一事实我们看到,拆迁企业只是开发商雇的专业企业,拆迁企业之所以与拆迁户打交道,是因为开发商已经从政府那里购买了相关地块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本质上是其出让土地权利而获得的价款。

既然拆迁是土地征收,则按照法律,征收就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但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有限的信息,似乎可以确定:本案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朝阳门 ———与法律所说之“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它是一个纯粹的商业项目,尽管该项目今年被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但它也仍然只是一个重点商业项目,而不是公共利益项目。

既然它是商业开发项目,那按照常理,当初本来就应当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对象进行商业性谈判,政府仅充当公正的仲裁者。但很不幸,过去若干年的几乎 商业性项目,都采取了征收土地这样一种诉诸国家 性权力的手段,“公共利益”被无限度地扩大解释。本案所涉地块运用征收手段来获得土地,似乎就不合理。

但因为它采用了征收手段,所以,开发企业 初给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也就相当地低。本案涉及的一户人家拥有4间私房,建筑面积42.1平方米,按照政府针对危改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仅可获得安置三居室一套或货币补偿3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不到八千元。

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发现,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十分离谱的。根据记者提供的信息,目前朝阳门周边二手房的均价是2万元/平米,那么42平方米房屋的价值就在80万元。不过,每平方米2万元只是 楼房的价格,而该户人家的面积是土地的实有面积。

当然,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同样会承认,该户人家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了。但很显然,开发商、拆迁企业 初向拆迁户所提供的补偿标准,也完全忽视了这些房屋所占用之土地的市场价值。事实上,即便是开发企业也发现,按照政府公布的《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拆迁户,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所以拆迁企业从一开始就突破了政府文件的规定,提高补偿标准,因为否则就没人出让土地。

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先是开发企业不合理的压价在先。因此,拆迁户感觉自己没有受到公正对待,而且,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关系,也令拆迁户对拆迁者持不信任心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拆迁户被迫采用各种策略提高要价。这些策略五花八门。在这样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一种局面:遵守规定的人反而吃亏,不遵守规定的人倒能获得利益。这一点,对拆迁双方同样适用。就像本案中拆迁户和拆迁企业言论所表明的,随着双方对峙加剧,双方的博弈逐渐偏离正常规则约束的范围,心理都开始扭曲。现实中,比较极端的结局则是,拆迁户漫天要价,拆迁企业非法使用暴力。

问题出在有关拆迁制度上。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意欲获得土地的一方与占有土地的一方置于平等的位置,由此形成了一个双方心态、行为不断趋向激化的正反馈过程。关于本案,笔者期望拆迁双方都能恢复理性,达成妥协。政府则应当反思拆迁制度,让权力退出商业用地的具体交易过程,从而给交易创造一个理性的制度和心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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