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京华时报:拆迁户要求“20万一平米”补偿要求 触动谁的利益
按说,房子是自己的,怎么“定价”都是自己的权利。况且,市场经济交易自由,谁也不能强买,谁也不能强卖——除非这种权利涉及到“公共利益”。
那么,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又该如何判定呢?
对“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严格、审慎。在城市拆迁决策中,除了政府要摆正自己位置,同时也应该有充分的公共讨论和公开的决策程序,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并且在判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强化司法“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唯此,才能取得公众 限度的认同,推进城市的建设改造。
再者,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也必须给权利人合理的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不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交换价值,还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保障价值,尽可能解除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体现公权力以人为本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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