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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当公共利益叩门 拆迁补偿是否服从大局?

——-----扭曲后的拆迁利益博弈

房天下今日话题  作者:原子  2009-06-16 14:13

[摘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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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1:我不同意搬,就有权不搬迁?

解读:这样的误区是对《意见》和《物权法》理解上的偏差。《物权法》中强调“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于是有人就认为,房子是我的,我不同意搬,你就不能让我搬。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本质上讲,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意见》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拆迁补偿及奖励政策,做到同一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前后一致,不同工程的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一致,以实现公平补偿;拆迁相关政策、信息在现场予以公示,以实现公开补偿;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增设物管费补贴,规定产权调换免收被拆迁人应交公摊面积补差款,以实现公正补偿。

误区2:想补多少,自己要价格?

解读:我市已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在协商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在现有政策规定的幅度内提出要求,《意见》对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出规定之外的要求将不再被支持。被拆迁人不能恶意躲避拆迁人或提出超出《意见》规定范围的过高要求而拖延搬迁,《意见》规定,拆迁人有权申请 裁决并 终由市政府依法作出 强制拆迁决定终结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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