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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当公共利益叩门 拆迁补偿是否服从大局?

——-----扭曲后的拆迁利益博弈

房天下今日话题  作者:原子  2009-06-16 14:13

[摘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成都阳光拆迁没“后门”能拿多少补偿自己都能算(成都商报 )

在成都的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有着不少的“拦路虎”,影响着正常拆迁工作的进行。昨日,市拆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拆迁中的各种“症结”进行统一“会诊”,指出症结所在。阳光拆迁没有“后门”可走,不多给你一分也不会少给你一厘。

“先搬吃亏,后搬吃糖是误解。”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市实施拆迁补偿依法公正估价按政策“打表”计价后,拆迁过程中,仍有一些被拆迁户抱有怀疑态度。相关负责人表示,城市拆迁补偿的额度,不是政府说了算,也不是被拆迁户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我市在充分尊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同时,统一了四项政策性标准。就是说,除了被拆迁房屋价值随二手房市场价格波动之外,其余四项补偿都是固定的,要拿多少被拆迁户自己都能算出来。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城市拆迁是旧城改造所必须的,一方面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整个成都的城市形象;而更重要的是改善民生,让这些家庭改变现有的居住条件,这样的“双赢”,其实是政府注重民生诠释惠民的具体实践。依法进行的任何一个旧城改造拆迁工程,具备程序的合法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在拆迁中不可能“迁就”某些小群体的不正当要求和利益,而调整和变动事关大局的拆迁政策和价格,丧失拆迁补偿的公平性。

此外,成都率先规范了五城区的拆迁补偿项目和标准,让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进入阳光“打表”计价的新时期,体现了被拆迁房屋的现实价值,得到了广大民众和社会舆论的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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