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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当公共利益叩门 拆迁补偿是否服从大局?

——-----扭曲后的拆迁利益博弈

房天下今日话题  作者:原子  2009-06-16 14:13

[摘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区内,有3户居民一直坚守而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的补偿要求,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这样的要求,将拆迁的内在逻辑清楚地暴露出来。

业界观点:

新京报:20万拆迁补偿:不正常中的正常

拆迁的本质是政府征收土地,只不过这一点被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直接与拆迁户打交道的表面事实遮蔽起来。通过这一事实我们看到,拆迁企业只是开发商雇的专业企业,拆迁企业之所以与拆迁户打交道,是因为开发商已经从政府那里购买了相关地块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本质上是其出让土地权利而获得的价款。

既然拆迁是土地征收,则按照法律,征收就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但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有限的信息,似乎可以确定:本案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朝阳门 ———与法律所说之“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它是一个纯粹的商业项目,尽管该项目今年被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但它也仍然只是一个重点商业项目,而不是公共利益项目。

既然它是商业开发项目,那按照常理,当初本来就应当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对象进行商业性谈判,政府仅充当公正的仲裁者。但很不幸,过去若干年的几乎 商业性项目,都采取了征收土地这样一种诉诸国家 性权力的手段,“公共利益”被无限度地扩大解释。本案所涉地块运用征收手段来获得土地,似乎就不合理。

但因为它采用了征收手段,所以,开发企业 初给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也就相当地低。本案涉及的一户人家拥有4间私房,建筑面积42.1平方米,按照政府针对危改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仅可获得安置三居室一套或货币补偿3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不到八千元。

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发现,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十分离谱的。根据记者提供的信息,目前朝阳门周边二手房的均价是2万元/平米,那么42平方米房屋的价值就在80万元。不过,每平方米2万元只是 楼房的价格,而该户人家的面积是土地的实有面积。

当然,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同样会承认,该户人家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了。但很显然,开发商、拆迁企业 初向拆迁户所提供的补偿标准,也完全忽视了这些房屋所占用之土地的市场价值。事实上,即便是开发企业也发现,按照政府公布的《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拆迁户,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所以拆迁企业从一开始就突破了政府文件的规定,提高补偿标准,因为否则就没人出让土地。

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先是开发企业不合理的压价在先。因此,拆迁户感觉自己没有受到公正对待,而且,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关系,也令拆迁户对拆迁者持不信任心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拆迁户被迫采用各种策略提高要价。这些策略五花八门。在这样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一种局面:遵守规定的人反而吃亏,不遵守规定的人倒能获得利益。这一点,对拆迁双方同样适用。就像本案中拆迁户和拆迁企业言论所表明的,随着双方对峙加剧,双方的博弈逐渐偏离正常规则约束的范围,心理都开始扭曲。现实中,比较极端的结局则是,拆迁户漫天要价,拆迁企业非法使用暴力。

问题出在有关拆迁制度上。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意欲获得土地的一方与占有土地的一方置于平等的位置,由此形成了一个双方心态、行为不断趋向激化的正反馈过程。关于本案,笔者期望拆迁双方都能恢复理性,达成妥协。政府则应当反思拆迁制度,让权力退出商业用地的具体交易过程,从而给交易创造一个理性的制度和心理环境。

京华时报:拆迁户要求“20万一平米”补偿要求 触动谁的利益

按说,房子是自己的,怎么“定价”都是自己的权利。况且,市场经济交易自由,谁也不能强买,谁也不能强卖——除非这种权利涉及到“公共利益”。

那么,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又该如何判定呢?

对“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严格、审慎。在城市拆迁决策中,除了政府要摆正自己位置,同时也应该有充分的公共讨论和公开的决策程序,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并且在判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强化司法“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唯此,才能取得公众 限度的认同,推进城市的建设改造。

再者,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也必须给权利人合理的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不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交换价值,还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保障价值,尽可能解除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体现公权力以人为本的关怀。

成都阳光拆迁没“后门”能拿多少补偿自己都能算(成都商报 )

在成都的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有着不少的“拦路虎”,影响着正常拆迁工作的进行。昨日,市拆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拆迁中的各种“症结”进行统一“会诊”,指出症结所在。阳光拆迁没有“后门”可走,不多给你一分也不会少给你一厘。

“先搬吃亏,后搬吃糖是误解。”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市实施拆迁补偿依法公正估价按政策“打表”计价后,拆迁过程中,仍有一些被拆迁户抱有怀疑态度。相关负责人表示,城市拆迁补偿的额度,不是政府说了算,也不是被拆迁户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我市在充分尊重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同时,统一了四项政策性标准。就是说,除了被拆迁房屋价值随二手房市场价格波动之外,其余四项补偿都是固定的,要拿多少被拆迁户自己都能算出来。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城市拆迁是旧城改造所必须的,一方面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整个成都的城市形象;而更重要的是改善民生,让这些家庭改变现有的居住条件,这样的“双赢”,其实是政府注重民生诠释惠民的具体实践。依法进行的任何一个旧城改造拆迁工程,具备程序的合法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在拆迁中不可能“迁就”某些小群体的不正当要求和利益,而调整和变动事关大局的拆迁政策和价格,丧失拆迁补偿的公平性。

此外,成都率先规范了五城区的拆迁补偿项目和标准,让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进入阳光“打表”计价的新时期,体现了被拆迁房屋的现实价值,得到了广大民众和社会舆论的普遍支持。

拆迁不能自己“喊价”城区统一标准(成都商报 )

误区1:我不同意搬,就有权不搬迁?

解读:这样的误区是对《意见》和《物权法》理解上的偏差。《物权法》中强调“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于是有人就认为,房子是我的,我不同意搬,你就不能让我搬。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本质上讲,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意见》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拆迁补偿及奖励政策,做到同一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前后一致,不同工程的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一致,以实现公平补偿;拆迁相关政策、信息在现场予以公示,以实现公开补偿;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增设物管费补贴,规定产权调换免收被拆迁人应交公摊面积补差款,以实现公正补偿。

误区2:想补多少,自己要价格?

解读:我市已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在协商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在现有政策规定的幅度内提出要求,《意见》对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出规定之外的要求将不再被支持。被拆迁人不能恶意躲避拆迁人或提出超出《意见》规定范围的过高要求而拖延搬迁,《意见》规定,拆迁人有权申请 裁决并 终由市政府依法作出 强制拆迁决定终结拆迁纠纷。

270万平方米成都 规模拆迁启动

拆迁评估价参照同区域二手房价

城东拆迁购房持续回落 成都楼市营销再进观望

拆迁不能自己“喊价”城区统一标准

成都部分拆迁户能申请经适房了 合条件可申购

 

小编评论:在大多数拆旧房搬新房的拆迁赔偿环节中,“特殊利益层”为了将拆迁成本控制的 小,和拆迁户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分歧,这个矛盾个人认为并不是简单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争,“特殊利益层”还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或是开发商、背景模糊不清的拆迁公司或则个别利益部门等的集合体而已...同时由于房产评估信息的不平衡性,拆迁户对于拆迁补偿标准产生怀疑也很容易理解。对于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仍然还有很长路要走。不过,欣慰的是,在这条路上我们成都相对来说还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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