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 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购房者可享受以下政策。
三、金融政策
1、金融信贷政策
对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首付款比例为20%。
购房人所购房屋为普通自住房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免费出具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购房证明。条件如下:
(1)原登记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2)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的;
(3)原登记住房属于危旧房屋且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的。
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 首付款比例为10%。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 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详情咨询各大银行)。
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三年至五年5.94%,五年以上6.12%。(详询办理贷款业务的相关银行)。
2、公积金贷款政策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贷款 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
贷款 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借款人年龄调整为: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从4.05%调整为3.51%,5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05%。
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详情咨询公积金管理 ,电话:86279181 8627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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