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评论 > 正文

未领房产证协议转让有效吗? 2部法律"撞车"了

搜房网综合整理  2011-09-19 13:30

[摘要] 二手房买卖成交合同签订后,房主以房屋尚未申领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坚持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本报记者陆季惠

(来源:姑苏晚报)二手房买卖成交合同签订后,房主以房屋尚未申领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坚持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2009年3月28日,戴某与徐某签订《定房协议书》,约定由徐某购买戴某位于昆山市陆家镇的一幢房屋(含附属的自行车库),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20.11平方米,自行车库面积9.74平方米,总价为3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买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首付款10万元,交付房屋时再支付房款15万元,在房屋产权证过户后支付余款5万元。当日,戴某收取了徐某支付的定金1000元,并出具收据。同年3月30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由徐某购买戴某的上述房屋,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与定房协议书相同,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6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戴某当场收取徐某支付的10万元,并出具收据。

2010年6月1日,戴某向徐某发出1份《终止合同函》,称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因尚未申领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之规定,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徐某退回已付房款。徐某对此表示异议,他认为双方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不同意终止履行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于是戴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戴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并要求退还被告方房款10万元。昆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买卖成交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原告请求判令终止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诉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1年4月16日,昆山法院判决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口头协议也算数 法律援助帮全力化解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成都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