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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家银行暂停办理房贷 银行称额度不够

扬子晚报  2011-09-02 09:28

[摘要] 继北京部分银行暂停房贷之后,昨天南京也有三家银行暂停房贷,分别为兴业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以及南京银行,原因是“额度不够”。据了解,由于央行近日下文规定将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部分银行的贷款额度更紧了。

(来源 羊城晚报)在要求退房的准业主中,因国家新政提高门槛导致房贷申请遭拒的占了大半,而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却为数甚少。有业内人士建议,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一项:“若遇到这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因素,双方可协商解除买卖

合同,退回定金或首期款项”以有效减少房贷纠纷的发生。

事先约定有效减少纠纷

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徐清波律师认为,上述建议确可以有效减少房贷纠纷发生,原因有二:一是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附解除条件的条款,并未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二是在上述合法的前提下,法律保障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维护当事人契约自由;因此,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作为解决房贷纠纷时的依据。

条款难获开发商配合

“即使没有事先立下条款,开发商也应该同意退房。”北大公共经济研究 研究员韩世同则如是表示。他指出,因为国家政策造成物业买受人拿不到房贷的情况,非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过错造成,双方都不应该蒙受损失。

不过若能在合同中增加此条款,或会使退房事宜更加顺理成章。“但是,开发商会同意吗?”韩世同质疑。他认为,国家应该明确因政策改变造成的房贷纠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广东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指出,增加合同条款并非新提法。“早在几年前已有这样的尝试,但是操作性不强,开发商通常不会同意。”原因有二:开发商很忌讳如“协商”这类模棱两可的字眼,担心会耽误交易时机;其次,目前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统一的,并非 客户都有修改条款的需要,如区别处理,则麻烦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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