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梅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两年后刘梅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刘梅的诉求。2月20日,刘梅以“合同内容涉及明确不能买卖的小产权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向兰州(楼盘)中院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陈霞)刘梅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两年后刘梅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刘梅的诉求。2月20日,刘梅以“合同内容涉及明确不能买卖的小产权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向兰州(楼盘)中院提出上诉。
2011年9月,刘梅与 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和平镇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23万元出售。2013年6月,刘梅以与 先生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多次找 先生要求退款、确认合同无效。由于 先生一直不同意,刘梅遂将 先生诉至法院。收到开庭通知书的 先生认为,在买房之前,双方就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刘梅之所以“悔约”,是见房价上涨觉得亏了。目前房屋完成了实际交付,刘梅无权索要房屋。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知晓。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对于刘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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