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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9大焦点 全解读 你的权利在哪里

北京日报  2011-01-23 10:47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 新华社发

焦点3

强拆取消 法院强搬模式待定

有意见提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 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 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 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 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 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条例不再规定 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 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此外,条例增加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复议或者不提起 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 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 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 。”“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 机关进行制约。”此外,薛刚凌认为,搬迁需要 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焦点4

征收房屋补偿不低于市价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专家解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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