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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合理 五学者再议"新拆迁条例"难产之迷

法制日报  2010-11-15 07:49

[摘要] 曾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教授,日前再次对与土地征收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有专家提出,先补偿后征收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征收,目前,农村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农民生活补助不合理。

 

征地拆迁

须由法律设定条件和程序

“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战略,都强调国家对公民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5位学者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为此,他们明确提出,“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在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利明提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尽量尽快推进征收征用法出台”。

今年11月1日,北京律师张兴奎依据自己多年的研究和业务实践,并多方参考其他观点,草拟出征地法建议稿100条,以《制定征地法的公民建议》向人大常委会投寄。

张兴奎认为:“在征地过程中,造成被征地人权利被侵害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政策体制的因素,也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和自律不足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缺失的因素。”

作为建议人,张兴奎从法律层面分析了被征地人权利被侵害的根源——现行征地制度与保护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过于注重征地 管理的便利,而对政府征地行为规制不够,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导致了公权力凌驾于合法私权之上,引发了财产权与公权力的紧张关系。

锡锌记得,2009年12月29日,5位学者一起去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的时候提出如下观点:从中期和长期来说,房屋拆迁无论如何都应当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这是宪法、物权法、立法法都明确要求的。

“所谓法律保留,涉及 基本的财产 权,对它的剥夺和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条件和程序。”锡锌说。

沈岿认为,如果建构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考虑在 阶段完成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第二阶段进一步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和规划制度的改革。

“很多问题都出在规划环节上。”沈岿说,“十二五”规划建议草案里明确提出对财税体制的改革,一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有利于“事权”和“财权”的合理分配,第三可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可能会触动目前土地财政依赖土地出让金的现象。

农地征收

每个村民都是集体土地“股东”

一直以来,拆迁对象既涉及城市房屋,也涉及农村土地征收。

钱明星教授以自己家乡举例说:“老家的土地很不值钱,老家的农民原来有地种,种地吃饭没问题。但征地后农民拿着那么点儿钱,生活真的可能没有着落。”

依据对现实社会现状的了解,钱明星认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的土地问题可能比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还要复杂。

“集体土地征收中现在暴露出来的 问题是——集体是什么?”锡锌说。

陈端洪教授认为,目前农村官僚化现象严重,尤其在征地问题上表现突出——由一个村主任或者几个村委说了算,而实际上每一个村民都是被征土地的“股东”。

“在征用集体土地时,每一个‘股东’都应该有他的发言权。”陈端洪说,“这与 民主化、 管理没有关系,因为这不是 事物,是生计。”

“农村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农民生活补助不合理。”锡锌认为,相关规定的标准基数有问题,如果说土地的原有用途是农业,农业用地是世世代代的,不是5年6年,不是30年。只要地球不毁灭,这地面上就可以种田。“如果要补偿,征地者应该每年给我补,永远补下去”。

5位学者的共识是,“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 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这道理不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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