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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出重拳!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监督检查

成都买房那些事儿 2017-11-07 10:54:59

今天,房管局联合发改委发文,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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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7〕5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销售信息披露力度,切实接受社会监督

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的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保持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终端机的正常运行,在披露规定的证件、文本材料和不利因素提示外,还应公示已申报的商品房(包括车库、车位)预售或现售方案、销售代理或推介机构备案证书、销售人员情况与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签约流程,装饰装修内容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商品房销售现场监督举报电话栏(参考式样见附件)。

二、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一)严格履行属地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区(市)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和专项整治,要从担当属地维稳责任的角度出发,切实履行源头治理、中端控制、末端处置的监管职责;要依托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等力量,切实实行商品房项目监督网格化;要健全“双随机-公开”监管机制,加大在售商品房项目的巡查力度,实现在售商品房项目巡查全覆盖。

(二)严格督促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区(市)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维护商品房市场稳定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其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商品房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和市场调控要求,不得虚假商品房供应、成交、价格等信息,不得虚假相关证明材料或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3.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5.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6.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7.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9.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区(市)县发改(经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成房发〔2017〕69号)要求,继续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销售和推介行为的巡查记录,健全巡查日志,每周一上午12:00前向市房管局、市发改委报送检查周报,12月10日下午17:00前报送专项检查报告(含典型案例)。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将适时开展督查和直接抽查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区(市)县房管部门、发改(经发)局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要及时依职责依法予以严处;区(市)县房管部门同时要将相关情况抄送工商、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继续深入推进联合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税务、发改(经发)、工商、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成都信用网”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商品房销售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栏(参考式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栏

序号  

涉及事项  

受理主体  

联系电话  

1.   

对商品房项目情况不清,政策不熟,流程混乱,虚假承诺,态度恶劣,威胁引诱的  

开发企业  

2.   

商品房建设工程进度的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商品房工程质量的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商品房竣工验收(含分户验收)的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公建配套设施的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规划许可未落实、变更规划许可的  

——区(市)县规划行政部门  

7.   

园林绿化的  

——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8.   

消防设施的  

——区(市)县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9.   

人防工程的  

——区(市)县人防主管部门  

10.   

特种设备(电梯等)的  

——区(市)县技术监督部门  

11.   

广告发布、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及中介机构违规的  

——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2.   

价格问题的  

——区(市)县价格监督部门  

13.   

税收问题的  

——区(市)县税务主管部门  

14.   

户外广告设置的  

——区(市)县城管部门  

15.   

排污问题的  

——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  

16.   

噪音问题的  

——区(市)县环保主管部门  

17.   

销售主体、条件、内容和方式违法违规的  

——区(市)县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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