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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2/3”,重庆拟明确旧城改建应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意愿

中指研究院成都2017-10-01 06: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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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清

导读

如何确定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形,是旧城改建征收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未来在重庆将有法可依。

近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三审。重庆日报消息说,三审稿就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意愿。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于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但实践中,往往因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形,难以准确区分而引发争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因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进行通盘考虑,设定统一规则,在征收程序中对旧城区改建作出特别规定,以充分尊重和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

重点解读

  • 草案新增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征询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房屋所有权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 同时,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总户数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不足百分之八十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 草案对房屋价格评估工作进行了细化,案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 草案还加大了对房屋价格评估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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