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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来了!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房天下  2017-12-14 10:32

[摘要] 成都将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12月14日,成都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2012年成都启动了阶段对存量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评估计税工作,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公平房产交易税收负担,成都将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存量非住宅是指“二手房”中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仓库、车位等。)

适用原则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进行存量非住宅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

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地税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非住宅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责任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实施时间

《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的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其他

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按照《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 市国土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税法〔2017〕3号)执行,维持不变。

(此次开展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不涉及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现行规定的调整。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维持不变。)

解读

何为存量非住宅房

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再次进行交易;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车位等房产类型。

评估计税的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等,都将被纳入。

当前,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部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价格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这一现象,很快就将被改变。昨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正式实施评估计税。

此次评估计税将如何评估?涉及哪些交易?与开征房地产税是否有关系?

范围

涉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车位等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签订并申报的合同价格为计税依据。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采用评估计税方式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评估计税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据介绍,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等,都将被纳入。其中,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再次进行交易;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及车位等房产类型。

目前,存量住宅房产交易已经实施评估计税模式。此次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将全面覆盖,目的就是改变目前“阴阳合同”现象——当前,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现象,部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价格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甚至远低于住宅价格,造成国家税收的明显流失。

评估

明年3月正式实施 指标涉及商业繁华度、交通便利度等

此次评估计税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交易的适用时间,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在2018年3月1日前“网签”的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合同,凡在合同有效期内前来办理纳税申报的,仍按评估计税实施前的征管方式办理。


价格评估值由税务机关采用批量评估技术,通过政府采购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全市存量非住宅基础数据进行现场采集,指标涉及商业繁华度、交通便利度、门面宽深比等,再将采集数据通过软件进行分析建模,最终求取产生待估房产的评估值。

估值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将通过比较分析评估值与采集的真实成交案例、租金案例、网络挂牌案例等,定期对评估值进行动态更新,以推动评估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变动保持相对一致。

不变

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 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此次评估计税是针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不涉及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现行规定的调整。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维持不变。

办税流程和提供资料均无变化。比如锦江区郭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买进一间商铺,明年3月实行评估计税后,以300万元卖出,如果高于该商铺的评估价格,税务机关将以300万元计税;如果低于该商铺的评估价格,税务机关将以评估价格计税。

按照目前税法规定,个人二手商铺交易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来源:四川新闻在线、成都商报)

成都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来了!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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