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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晚报   2017-09-20 10:07

[摘要] 通过拍卖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单套建筑面积为60-120平方米,项目整体须100%为成品住宅;竞得人自持的,在一定年限内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成都晚报记者获悉,《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昨日通过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全文公布。

通过拍卖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单套建筑面积为60-120平方米,项目整体须100%为成品住宅;竞得人自持的,在一定年限内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成都晚报记者获悉,《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昨日通过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全文公布。

暂行办法强调,成都出台该办法旨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称,根据住建部等9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市房管、国土、建设、规划、国资、地税等部门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现出台的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60-120平方米

暂行办法将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方式分为无偿移交和竞得人自持两种。无论是哪种方式,相关要求均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无偿移交的,土地竞得人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比例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设计布局;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开发项目整体成品住宅建设比例须达到100%。租赁住房装修标准须与项目内商品住房装修标准一致,且不低于我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同时,租赁住房应按规划配比要求在租赁住房相对应区位配套相应比例、相对集中的地下标准小型停车位。租赁住房和车位应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竞得人全额缴纳。租赁住房和车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土地竞得人和接收单位以成本价为基数按规定各自缴纳。

此外,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须纳入项目首期开发建设。

竞得人自持的租赁住房 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

暂行办法称,竞得人自持,是指土地竞得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

按照要求,对于竞得人自持的,自宗地出让年限起始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只能用于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同时,须与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同时,自持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抵押,若实施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等处置的,处置后仍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该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自持的租赁住房在约定的自持期满前,不得办理分户登记。

住房租赁公司 应按政策优先保障人才安居

租赁住房和车位的物业管理应纳入项目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接收单位按照项目业主标准缴纳。

接收单位与住房租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情况协商签订租赁住房和车位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对双方管理职责、分成等事宜予以明确。市级住房租赁公司或区(市)县自行组建的住房租赁公司应按照人才安居政策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并按照国有资产经营要求,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此外,对于违反租赁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竞得人,建设部门会在四川省房地产竞得人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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