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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台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华西都市报   2017-09-19 13:34

[摘要] 9月19日,封面新闻从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今日出台了《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9月19日,封面新闻从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今日出台了《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包含了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目的意义、部门职责、履约责任、建设方式、无偿移交、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信用扣分等共二十六条内容。

《办法》特别强调,制定初衷是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部署,加强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

焦点·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土地

土地竞得人按约定建设租赁住房

据了解,此次关于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总体要求是,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原则。

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土地,土地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或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

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对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进行规模化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一并纳入统一的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

焦点·租赁住房无偿移交 应有相应比例停车位

此次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无偿移交方式和竞得人自持方式。

无偿移交是指,土地竞得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和车位,竣工验收备案后,将租赁住房和车位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

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土地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比例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设计布局;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

开发项目整体成品住宅建设比例须达到100%。租赁住房装修标准须与项目内商品住房装修标准一致,且不低于我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同时,租赁住房应按规划配比要求在租赁住房相对应区位配套相应比例、相对集中的地下标准小型停车位。租赁住房和车位应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竞得人全额缴纳。租赁住房和车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产生的税费由土地竞得人和接收单位以成本价为基数按规定各自缴纳。

此外,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须纳入项目首期开发建设。

焦点·自持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抵押

竞得人自持是指,土地竞得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

竞得人自持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自持的租赁住房自宗地出让年限起始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只能用于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

自持的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自持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抵押,若实施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等处置的,处置后仍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自持的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该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自持的租赁住房在约定的自持期满前,不得办理分户登记。

焦点·竞得人应明确租赁住房的位置、规模

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还应明确配套车位的位置

方案审查环节,项目应按照建设、规划等部门规定程序开展项目报建,办理相关手续。

竞得人应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文件中明确租赁住房的位置、规模,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还应明确配套车位的位置。

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规划、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就租赁住房部分书面征求接收单位意见。

接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超期则视为无意见。

焦点·产权登记时限

物业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

租赁住房和车位无偿移交的,竞得人在办理项目其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应一并将租赁住房和车位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

各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应积极落实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要求。租赁住房和车位的物业管理应纳入项目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由接收单位按照项目业主标准缴纳。

据了解,此次建设部门还规定了对违反租赁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竞得人,会在四川省房地产竞得人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这套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封面新闻讯记者 赖芳杰 实习生 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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