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正式出台。在自贸区内实施“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正式出台。在自贸区内实施“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目前,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已先行先试,截至目前该片区已有5户企业通过签订住所承诺书申领到了营业执照。高新区、天府新区、双流区目前正在积极筹备,逐步推开。试点区域成功实施后,将形成可复制经验在全市推广。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地址都能被申报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工商部门提醒,申请人应当遵守登记机关制定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负面清单内的场所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同时,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先许可、后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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