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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交住所证明 一纸承诺便可在成都自贸区“安家”创业

成都日报  2017-05-26 04:48

[摘要]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出台《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出台《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自贸区内实施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登记制度。

记者了解到,该项改革适用范围:成都自贸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通过“企业申报承诺+负面清单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系统化举措,工商注册便利度持续发力,方便企业“安家”创业。这是成都工商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和助推自贸区发展的又一务实举措。

简化

一表申报承诺

解除创业制约

“不用为房屋产权证明东奔西跑,直接签《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就好。”青白江区刚拿到营业执照的黄先生成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红利的首批受益者。据悉,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已按照《指导意见》先行先试,于5月22日正式实施此项改革。与此同时,高新区、天府新区、双流区也正在积极筹备,将逐步推开。

“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登记改革后,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而无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黄维新表示,这是成都工商部门进一步落实市党代会“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的创新举措,是助推自贸区建设的精准施策、精准服务。

在黄维新看来,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通过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改革,将进一步释放企业经营场所资源,解除住所(经营场所)对投资创业的制约,为开办企业提供诸多便利,为自贸区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监督

强化负面清单

13类不作登记地址

公园里不能有高档餐饮,学校周围不能开网吧,医院旁边不得从事娱乐经营……工商部门提醒众多想要在自贸区注册企业的申请人:不是所有的地址都能被申报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遵守登记机关制定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负面清单内的场所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负面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利器。“《指导意见》详细列举了13类不能作为登记地址的情况,各试点区域将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住所登记更具灵活性,更加符合各地实际。”黄维新提醒,申请人要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先许可、后经营”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管理

弄虚作假企业

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填个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拿到营业执照后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随意经营了吗?如果公司申报的住所实际处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之内,或者是虚假地址根本就联系不到企业怎么办?

记者获悉,为确保“放管结合”和公平竞争,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建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双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强化了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社会监督;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者根据投诉举报查实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此外,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也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此次改革既强化了市场主体自我管理,又确保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共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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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5)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6)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8)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9)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10)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1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12)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1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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