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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限购政策出台:非本市户籍居民限购1套

房天下  2017-03-18 00:16

[摘要]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3月17日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意见规定非石家庄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石家庄市政府网站3月17日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意见规定非石家庄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石家庄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石家庄购买住房。该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以下为石家庄市政府网站原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对于 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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