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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征收房产税?市地税:老政策 无关房地产税

华西都市报   2016-11-02 07:54

[摘要] 11月1日下午,一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通知,房产税真的要来了》的文章刷爆成都人的朋友圈,起因是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在成都多家媒体刊发了一则《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公告》。《公告》发布后,不少成都市民都产生了“成都将征收房产税”的疑惑。

11月1日下午,一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通知,房产税真的要来了》的文章刷爆成都人的朋友圈,起因是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在成都多家媒体刊发了一则《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公告》。《公告》发布后,不少成都市民都产生了“成都将征收房产税”的疑惑。不过,记者向成都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求证得知,该税收政策依据了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一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是执行30年的老政策,而市民把“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搞混淆了,两者不是同一税种。

随后1日晚间,成都市地税还给华西都市报记者发来一份解释通告,再次强调“房产税不是热议的房地产税”。

房产税公告引发市民高度关注

“成都今天发布房产税公告,好突然!好突然!好突然!”11月1日,成都市民李先生连用三个“好突然”来形容自己看到这份公告后的心情。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仔细看了这份公告,其中写道“房产税由房产 人缴纳”,“也就是说,个人和企业都要交房产税”。

但在陈先生的印象中,自己并未缴纳过这一税种,“以前不管是个人名下的商铺、住房还是写字楼,都没有交过这个税”。

记者发现,这份公告写道: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 人缴纳。产权 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征收税率为,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公告中,没有明确区分,个人自用住房和经营性房产,也没有提及个人自用住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只要是按房屋价值,按年计税的,我觉得都是房产税。但这份公告没有说,是不是征收个人名下的住房房产税,没有写明免征的例外情况,所以就认为要全面征房产税了。”从事法律工作的陈先生认为。

成都市地税局:《公告》是对老政策进行重申

11月1日下午,记者就此向成都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求证,得到的答复是:征收房产税是老政策,《公告》只是对老政策进行重申。记者随即找到了该负责人所说的“国发(1986)90号文”,该条例中规定,房产税产权 人缴纳,并详细规定了房产税征收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另外,如果不是出租而是自用经营,则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

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列举了5项免纳房产税的条款,其中第四条规定,个人 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个人自住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而在成都市地税局发布的公告中,并未明确表明这一免纳条款。

“11月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我们发这个公告,是对老政策进行重申,提醒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应纳税款。”该负责人表示,公告中提到的房产税与热议中的房地产税没有关系,“房地产税何时出台,取决于上层进程,我们只是对以前的政策进行重申”。

专家解释:房产税不等于房地产税

“我也查看了1986年国务院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主要强调的是经营性用房,不管是个人住房还是商业性用房,获得的租金 需要缴房产税。”西南财大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导刘璐告诉记者,“但这份公告里说得比较模糊,大家才担心,自己没有用于经营的房产,也要缴房产税”。

刘璐表示,民间理解的针对住宅征收的“房地产税”还在立法之中。“去年8月份,人大把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几项法律纳入了立法规划,但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出台。”刘璐说,房地产税和公告中提到的房产税不是同一个税种。

“10月份,20多个热点城市出台了限购政策,但人们还在担心,靴子还没有完全落地,而这个重磅靴子就是讨论了多年的房地产税。”刘璐说,“从10月1日到11月1日,成都限购新政实施正好满一个月,此时发布这一公告,消费者神经比较敏感,所以才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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