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不动产权证书疑存法律漏洞

时代商报   2015-03-22 07:21

[摘要] 尽管国土部已作出解释,但围绕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选项的争论仍在持续。

尽管国土部已作出解释,但围绕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选项的争论仍在持续。

3月19日,北京17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土部,希望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本次联名致信的发起人、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优银表示,国土部的澄清只能解释疑问,缺乏基本的法理逻辑。由于这一选项对“使用期限”的限定性没有做出明确规范,未来一旦出现问题,国土部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分析,“使用期限”之争再次暴露出“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 性房屋 权”构成的潜在矛盾,在“房地分离”的土地制度下,住宅土地长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的房屋 权只能成为悬而未决的存在。

律师质疑存法律漏洞

“在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内页设计的表格中,竟通过‘使用期限’一栏来体现不动产权利。这样一本严肃的法定权利证书,本应当是明晰、没有歧义的,然而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却用模糊的概念,将 ‘房主’变成了‘房客’,这不符合依法 。”在17名律师的联名致信中,“使用期限”的准确性成为问题关键。

3月初,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公开表示,登记证书需分清权利类别,针对房屋的权利属于 权,而针对土地的权利为使用权,“使用期限”所填内容为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 权没有期限。

“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的 法律凭证,如果围绕证书出现法律纠纷,那么对不动产权的判定将依照现有相关法律,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才亮告诉记者,但是国土部对于“使用期限”的解释只能视为“填写指南”,并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范。

按照国土部的解释,《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是对应“权利类按照国土部的解释,《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是对应“权利类型”的,如果“权利类型”是房屋 权,则没有期限限制,“使用期限”一栏不填写,而林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有使用期限的则对应填写年限。“由于不动产登记证书是按照‘房地合一’的思路设计的,所以下设选项确实需要照顾到房屋和土地两部分,但仅在证书中笼统设定‘使用期限’选项这很容易引起歧义。国土部的解释并没有解决产生歧义的根源,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地位摆在了房屋 权之上,目的也是方便政府管理而非保护业主权利。” 优银表示。“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留下法律漏洞,” 才亮指出,由于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 证明,政府存档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内容需一致,如果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将以政府存档的登记簿为准,即使双方出现纠纷,权利人一方也很难出示相应证据,而国土部所谓的“澄清”到时也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同时,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也并未对证书中所指的“使用期限”一项做出明确说明,这则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在缺少法律解释的环境下,权利人只能遵循政府的“一家之言”。

据 才亮告诉记者,在其曾处理过的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土地使用期限的相关案件中,曾出现过相关政府部门在土地登记簿底页中添、改使用期限的情况,但由于权利人无法找到能支持自己权利的证据,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我们认为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起码应该明确限定土地等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只需增添或备注选项即可,也不妨碍实现‘房地合一’。” 优银表示。

不过, 优银告诉记者,联名信已经提交到国土部,但目前看来国土部重新制作证书的可能性很小。制作证书的可能性很小。

“国土部的思路是为了方便统一管理,而忽略了这一设计背后的法理逻辑,如果严谨地看待这一问题,还要从房地分离的法律体制上寻求解决方案。” 优银称。

“自动续期”之困

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与之密切联系的土地70年使用权背后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根据国土部的公开解释,之所以在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设置“使用期限”一项,是为了更加醒目地标明土地使用期限,提醒业主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去续期,以实现对于房屋的 权。

“这一问题的根源其实在于‘房地分离’,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结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权是分开的,而这种独特的权利结构在短期内又无法改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表示。

这则意味着,虽然业主对房屋的 权是 的,但是“房随地走”,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一旦土地将被政府收回,那么业主对房屋的 权还是无法落到实处。

实际上,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晚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自动续期,也就是说只需自动履行手续,而无需额外再缴纳费用。” 才亮指出。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成都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 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