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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公开征求各种新意见

新华网  2014-03-29 07:28

[摘要] 新华网北京(楼盘)3月28日电(记者 思北)国务院法制办28日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住房困难 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新华网北京(楼盘)3月28日电(记者 思北)国务院法制办28日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住房困难 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意见稿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 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由政府回购。

意见稿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 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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