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女士从杜老先生手中租下一套房屋,轻松当起“二房东”,每月净赚1万多元。杜老先生辞世后,他的妻女执意要收回房屋。为此,赵女士索赔32万元损失。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杜老先生的妻女是否有权收回房屋?近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赵女士从杜老先生手中租下一套房屋,轻松当起“二房东”,每月净赚1万多元。杜老先生辞世后,他的妻女执意要收回房屋。为此,赵女士索赔32万元损失。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杜老先生的妻女是否有权收回房屋?近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房屋租期延至2015年
杜老先生在冠生园路有一套84平方米的底楼房屋。由于老先生平时住在嘉定,便将这套房子租了出去。2003年8月起,赵女士通过中介租下了这套房子,租期3年。2005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合同,约定租期到2010年7月30日止,月租金5500元。
2008年1月,杜老先生与赵女士又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止,月租金6000元。他还在赵女士所持合同原件留白处亲笔写下一行字,“同意租赁时间延期到2015年5月10日止”,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二房东”转租赚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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