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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多措并举缓解房屋维修资金供求矛盾

经济参考报  2013-08-23 08:28

[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大量城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面临维修和更新改造,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需求日益凸显。多位受访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以培育业主组织、简化相关程序、灵活使用方式为抓手,畅通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另一方面,应着眼长远培育业主住房消费理念,研究房屋维修资金续交办法。

随着时间推移,大量城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面临维修和更新改造,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需求日益凸显。多位受访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以培育业主组织、简化相关程序、灵活使用方式为抓手,畅通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另一方面,应着眼长远培育业主住房消费理念,研究房屋维修资金续交办法。

房屋维修资金“存量大使用难”

天津市自2003年以来提出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统一管理制度,通过不断健全各项法规政策,采取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监控,目前已初步建立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体系。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以房屋总价格2%—2.5%的比例收取,并采取与房产权证“捆绑”办理的措施确保资金归集。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 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底,天津市累计建立了商品房维修资金189亿元,其中已出保修期的商品房维修资金68亿元。目前,该市累计使用维修资金约2.24亿元,占已出保修期项目归集金额的3.29%。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 主任张俊梅认为,造成房屋维修资金“存量大、使用难”的原因在于:

一是申请主体缺位,业主“确认难”。《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由于业委会是一个较松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难以履行上述职责,于是选择交由物业企业代其行使职责,但多数业主对物业企业入户组织业主书面确认存在芥蒂之心,导致确认不成功者居多。

二是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承担义务的意识欠缺。按照《物权法》、国务院和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经“双2/3”以上业主同意,即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占相关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由于业主存在“事不关己”的心态,因此常出现“屋顶漏雨楼下居民不配合;电梯出现故障低层业主不掏钱;下水管道堵塞跑冒上层住户不维修”等公共意识淡薄、影响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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