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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有望年内出台新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

成都商报  作者:祝迅   2013-03-16 09:38

[摘要] 昨日,2013年四川省工商 管理局格式条款评审会召开,评审会委员对商品房买卖、有线电视、通信、旅游、快递、物业服务、商业预付卡等7大领域12条格式条款进行审查评议,认为包括“买房合同定金不退”在内的这12条条款都涉嫌不公平、不合理,需要进行修改。

很多市民买房时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交完房屋购买的定金后,开发商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合同、付款,否则就是违约,之前的定金也不予退还。

昨日,2013年四川省工商 管理局格式条款评审会召开,评审会委员对商品房买卖、有线电视、通信、旅游、快递、物业服务、商业预付卡等7大领域(小区网 论坛)12条格式条款进行审查评议,认为包括“买房合同定金不退”在内的这12条条款都涉嫌不公平、不合理,需要进行修改。

“买受人应于本《商品房认购书》规定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合同签订、付款等有关事宜,出卖人不再另行催告;办理视为违约,买受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出卖人可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这是省工商局接到一些购房者投诉后,总结的一些开发商自行设定的《商品房认购书》或“定金合同”中的内容。

对于这条规定,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平表示,抛开定金的问题先不谈,开发商“不催告”就有问题。他认为,提示义务是合同履行义务中双方合作的表现,出卖人应该有提示和告知义务。

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杨朴介绍,近年来,关于买房定金的投诉越来越多,问题比较突出。出卖人在期限内不通知消费者,一定时间内不来签约就算消费者违约。而即便消费者如约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方也往往将 的合同条款、内容全部都设定好了,消费者只需要签字、付款就可以了。杨朴认为,这不叫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双方共同协商条款内容。如果什么都单方面设定好了,只是让消费者来签个字,那这份定金合同就变为了“定金陷阱”。因此,他认为,这是一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杨朴表示,早在2006年,省工商局就与当时的省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商品房认购书》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相关条款的,认购书解除,定金不退;而消费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认购书解除,定金退还。

他解释,按照这个示范文本,消费者没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方协商条款的,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出卖方可以不退定金。但是,现在很多开发商没有给消费者协商的余地,只是让消费者来签字,单方面规定了各种条款,这就不符合这个示范文本。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条款应该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将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被处以1万~5万元的处罚。

杨朴表示,接下来,省工商局将启动重新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完善,分为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与出卖人直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用签定金合同或认购协议。这种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有望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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