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审批项目决定,其中对“房地产预售许可”的审批权同样进行了调整。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审批项目决定,其中对“房地产预售许可”的审批权同样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预售许可”由原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下放后,实施的机关变更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业内观点
同策咨询研究 总监张宏伟认为,商品房预售审批由以前的县级以上房管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房管部门,上级政府不再管那么多,更多的发挥下一级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应该是一件好的事情。从下放的目的来看,应该是为了让区县更好、更直接、有效地监管区域内楼盘项目预售及预售资金状况,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的开发企业就可以直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不过,区县政府对于辖区内商品房项目预售的监管关键还是在于其执行力度怎么样,如果严格执行,可以达到调节、监督市场的作用,如果执行的不利,往往效果适得其反。
从当前市场特征而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陷入阶段性观望,“金九”成色不佳,“银十”前景难料,预计地方政府在操作上可能会利用预售的监管权力的下放,适当放松预售资格审查,以促使开发企业可以提前进行销售,促使市场成交量有所回升,通过变相放松预售监管来刺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回升。
从经验来看,变相放松预售监管这种现象有可能在预售监管不是很严格的二三线城市、甚至更普遍地在三四线城市发生,尽管可以促使成交量回升,但是,随之,应该也会有一些问题发生,比如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不力、预售资格审查不严格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等,甚至出现开发企业跑路等问题,因此,还应该慎重看待此次商品房预售权力的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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