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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盗状告物管 律师支招 先签保管协议

天府早报   2012-06-18 08:49

[摘要]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市民李玲女士因爱车在自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被盗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4万元,不料却未获法院支持。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市民李玲女士因爱车在自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被盗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4万元,不料却未获法院支持。

业主郁闷了,自家车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需要跟物管签订保管协议吗?

小区案发爱车被盗状告物管

“我交了停车费,我的车在停车场丢了,物管公司就应该赔!”李玲说,她于2008年8月21日下午将自己的海马牌轿车停在青羊大道207号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场。9月23日外出用车时,她发现自己的爱车被盗。她认为,是物业公司保管不善导致了她的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1年12月12日诉至法院。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的车是否在停车场被盗?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由于地下停车场监控系统正处于改造期,李女士的停车卡又处于出停车场状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女士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我们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车辆是否丢失与其自身过错有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物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李玲仅交纳了车位使用费,并没有签订保管协议。

法院审结业主和物管未签订保管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票据中明确载明收费的项目为 “室内车位使用费”,李玲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如需物管公司对车辆进行保管,双方需另签订保管协议。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就保管关系另行签订保管协议,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即使原告的车辆是进入被告的停车场后丢失的,因其与被告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其物管公司未尽保管义务应予赔付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调查 停车场大多“只停不管”

近两年来,关于停车场引发的纠纷正在逐渐增多。“日常停车中,车主和停车场之间多是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是保管关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表示。

昨日,记者走访成都多家小区地下停车场,多数业主表示,自己向物管公司按月缴纳停车费用。“ 多给我一张停车费收据,《保管协议》从没有听说过。”

而多数业主的心态和丢车的李女士一样,家住红枫岭小区的廖先生说,“我交了停车费,物管就有义务保证我车辆的安全,被刮了、被盗了他们就应该赔!”

停车费是否等同于保管费呢?根据记者调查,成都多数小区地下停车场属于只停不管的局面。“一个车位收几十元,根本赔不起!”某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说,对于有车位的业主,物管每月收取50元,但这部分钱不属于保管费,是物管服务费。“停车场照明、抽水、监控都要花钱,这些服务需要业主均摊。”

律师支招>>>业委会出头签《保管协议》

李刚律师表示:目前,停车收费是不是“保管费”,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停车费是否等于保管费,需要业主和物管公司进行协商签订合约明确表示。

目前,业主单独和物管公司签订《保管协议》可操作性并不大,建议以业委会的名义代表 业主,和物管公司协商后统一签订 《保管协议》,明确缴纳的费用是停车费还是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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