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市场 > 正文

房屋真实的成交价与过户登记价不一致有效吗?

生活日报   2011-12-13 13:09

[摘要] 朱先生来电咨询: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购买李某 的位于本市东外环路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约定 过户税费由我承担。

 朱先生来电咨询: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购买李某 的位于本市东外环路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约定 过户税费由我承担。

案情:

朱先生来电咨询: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购买李某 的位于本市东外环路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约定 过户税费由我承担。中介公司出于好意,为了帮我节省税款,建议我和李某过户时,在房管部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一条中写130万元,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会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解答: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的价款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价款不一致,就产生了“阴阳合同”问题。“阴合同”由于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效力上没有瑕疵,司法实践中认为“阴合同”是有效的。有争议的是“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阳合同”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减少支付不动产交易税费的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我认为,双方在签订“阴合同”之外,再签订“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转移房屋 权,规避税费并非双方 终目的。合同中除了房屋价款的约定存在阴阳行为外,其他行为没有瑕疵,房屋价款的约定是无效的。在纠正了阴阳条款后,合同的履行依然是妥当的,是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另外,如果认定合同整体无效并 终导致买受人将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则在事实上纵容了具有不法企图的出卖人,不但国家税款依然无法追缴,并且可能会引发房屋登记秩序的混乱和交易资源的巨大浪费。鉴于此,我认为应认定价格条款无效,而不必认定合同整体无效。

分析预测:房产税或推别墅市场重新洗牌

“限购“何去何从 房产税替代限购令不到时候

二手房交易市场惨淡 房产中介转战租赁市场

房产中介频频关店楼市“寒冬”加速行业整合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成都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