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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近日出台公租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每日商报   2011-11-01 13:42

[摘要]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刚刚向社会公布,年底前,杭州将推出700余套公租房用于配租,市、区两级总共计划推出5000套房源。昨天,杭州市政府就出台了期待已久的公共租赁房建管暂行办法。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半年不住或不缴租金要被“请走”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刚刚向社会公布,年底前,杭州将推出700余套公租房用于配租,市、区两级总共计划推出5000套房源。昨天,杭州市政府就出台了期待已久的公共租赁房建管暂行办法。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今年11月底起,杭州市将正式实施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昨天,杭州市政府 厅印发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先说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公共租赁房的所处位置并不一定是偏远的地方,现在杭州市的公租房主要有独立选址建设、在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中配建等几种形式。

《办法》规定,杭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 划拨方式供应。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独立选址建设,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定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的住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

《办法》还明确,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和市本级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资金。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装修标准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执行。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和乡镇(街道)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一些条件:

具有申请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办法》规定,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公租房租金实 府定价

《办法》中规定,杭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

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非本地户籍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 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保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

半年不住或不缴租金要被“请走”

这次出台的《办法》,制定了多条规则处罚违规后不退出的公租房“老赖”。

在租期三年内,承租人如果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将被取消租赁资格,收回公租房。

《办法》列举了七条要被退房的违规行为:

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除了要被收回公租房,住保房管部门还可以将承租人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还会把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同时,为了重拳处罚不肯退房的“老赖”,《办法》还规定,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对有上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以上处罚措施,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办法》规定,市本级已建成和建设中的经济租赁住房及各区、县(市)已建成和建设中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 与外来务工人员 (以下简称两项 )统一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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