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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面积“缩水” 出租人违约应担负责任

滨海时报   2011-05-31 17:43

[摘要] 提供的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发现问题后就不再续交租金,是让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并缴纳滞纳金,还是让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供的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发现问题后就不再续交租金,是让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并缴纳滞纳金,还是让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回放:

几年前,李先生和 先生签订了书面协议。李先生将建筑面积157平方米的某写字楼租给 先生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年租金为46000元。 先生每6个月交租金23000元,提前5天交租金,每超过 加收2%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 先生陆续交纳了46000元给对方。但是合同未到期, 先生就发现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实际为119.5平方米。发现问题后, 先生就没有续交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对簿公堂。李先生主张 先生缴纳租金和滞纳金,而 先生主张对方退还多缴纳的租金。 终,法院支持了 先生的主张,判决李先生退还对方多缴纳的租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

北京市华茂硅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齐海军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应当认为合法有效,李先生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物的面积和相应的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建筑面积为157平方米,而李先生交付的租赁物实际建筑面积只有119.5平方米,不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其交付的租赁物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事实,是对协议约定的违反。因此,李先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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