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会同省工商 管理局拟定的《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正在两部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4月10日前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或省工商 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会同省工商 管理局拟定的《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正在两部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4月10日前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或省工商 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此外,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当及时与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内居住,否则将依法收回,并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未按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经催缴依然不缴纳的,依法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缴所欠租金及约定罚金。
成都商报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表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应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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